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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條例》解讀

2025-04-29  來自: https://slt.gan su.gov.cn/slt/c106726/c116228/c106745/c106746/202504/174120260.shtml 瀏覽次數:23

  《地下水管理條例》解讀


  一、什么是地下水?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二、地下水管理堅持的原則是什么?


  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三、《地下水管理條例》在地下水管理的職責方面是怎么規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四、地下水的調查評價工作是怎樣開展的?


  國家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序后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是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五、地下水管控的制度是什么?


  國家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可開采量和地表水水資源狀況,制定并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實施,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時,涉及省際邊界區域且屬于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應當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六、在地下水總量和水位控制方面地方人民政府要怎樣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科學分析測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怎樣節約和保護地下水?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實施技術改造,降低用水消耗。對下列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的;(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的。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地方人民政府應怎樣節約和保護地下水?


  以地下水為灌溉水源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障建設投入、加大對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等措施,鼓勵發展節水農業,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 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節約農業用水。


  九、申請取用地下水不予批準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準:(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二)不符合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四)不符合強制性國 家標準;(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十、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是怎樣劃定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為地下水限制開采區:


  (一)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的區域;


  (二)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其他區域。


  2.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 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十一、地方人民政府在超采區治理方面應當怎樣做?


  地下水超采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通過加大海綿城市建設力度、調整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農業、加強工業節水、實施河湖地下水回補等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國 家在替代水源供給、公共供水管網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加大對地下水超采區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十二、怎樣防止地下水污染?


  1.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并采取防護性措施;


  (二)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


  (四)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 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 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 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十三、各有關部門應如何加強地下水監管?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國務 院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國 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 家有關技術標準。


  十四、疏干水是否需要辦理取水許可?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疏干排水量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臨時應急取(排)水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十五、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如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十六、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取用地下水如何處罰?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十七、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如何處罰?


  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者回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八、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如何處罰?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注:


  1.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2.地下水超采區,是指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引發生態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域。


       *備注:本文轉載自甘肅省水利廳官方網站《〈地下水管理條例〉政策解讀》原文,內容版權歸甘肅省水利廳所有。點擊查看完整解讀:https://slt.gansu.gov.cn/slt/c106726/c116228/c106745/c106746/202504/1741202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