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報要點解析!
2025-05-30 來自: 水土保持之聲公眾號 瀏覽次數:17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報要點解析!
任何一項開發建設項目,都會不同程度擾動地貌、損壞土地和植被、破壞土壤結構,使土體的抗蝕力、抗沖力減弱,在外營力(自然和人為)的作用下,都會造成水土流失。
根據《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發建設項目在可研階段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實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項目建設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同時也是落實有關法律規定,使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真正落到實處;為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提供科學依據。
01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條件
1、本級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
2、已編制完成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審稿)、(報批稿);
3、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4、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等國家、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規范、標準;
5、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6、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7、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8、水土保持監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02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報材料
1、建設單位申報文件(3份);
2、建設單位法定身份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3份);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審稿10份)、(報批稿3份,電子版1份)。
03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權限
1、國 務 院或者國 務 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審批。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跨行政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04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要求,第五條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第七條規定: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05水土保持方案應該在何時報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九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