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官方關于水保驗收16個問題答疑!——投產2年以上是否需要開展水保驗收?
2025-05-10 來自: 水土保持之聲公眾號 瀏覽次數:58
水利部官方關于水保驗收16個問題答疑!——投產2年以上是否需要開展水保驗收?
01.生產建設項目應在何時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及報備工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第5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部批項目水土保持監管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4〕57號)規定,項目完工后,要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全 面開展自查,并在投產前按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及報備工作。
0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合格后多久須完成報備工作?
答:《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3個月內,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03.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已達2年以上的,還需要開展自主驗收嗎?
答:對2011年3月1日之前投產使用(或竣工驗收)的項目,不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對2011年3月1日之后投產使用(或竣工驗收)的項目,按照征占地面積和擾動規模分類處理。其中,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提交自主驗收意見即可;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但可簡化為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評估,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評估報告結論應為不存在水土流失問題)。收到評估報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隨機抽查和重 點檢查,發現存在水土流失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生產建設單位承擔。
04.鐵路項目分段開通,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是否可分段開展?
答:《水利部辦公廳國鐵集團辦公廳關于加強鐵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3〕3號)規定,鐵路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標準規范確定的驗收條件和標準,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在項目開通運營前完成驗收報備。涉及多個建設主體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統一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工作,辦理報備手續。分段開通的,可分段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及報備。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回執的,不得開通運營。
05.房地產項目在開工前編制了水土保持方案,施工過程中分三期建設。目前一期建設內容已完工,準備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請問在項目未全部完工情況下,能否分期驗收報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對于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如分期進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可同步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工作,分期驗收報備可分別出具報備回執。但應注意,分期驗收材料應與未分期驗收材料的要求保持一致,之前是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分期驗收也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要求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針對具體情況,可進一步了解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或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咨詢。
06.生產建設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幾種情形?
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第5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程序或者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二)棄土棄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三)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復要求落實的。(四)存在水土流失風險隱患的。(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其他情形的。
07.生產建設項目因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而未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下一步如何推進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答: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第5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不合格情形,依法依規補辦所缺手續。
08.請問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驗收報備材料需要專家簽字嗎?
答:《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規定,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水土保持后續設計等,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結論。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生產建設項目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水利部文件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驗收組是否需要邀請專家參與無強制性要求,生產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所屬區域特點、行業要求、棄渣場防護及安全風險等因素自行決定。
09.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可自行編制鑒定書,不必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
答:《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第六條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時,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參加并簽署意見,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10.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材料公開期間,公眾均對公開內容無異議,請問公開期滿后相應報備材料是否可以撤除?
答:《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規定,除按照國 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及時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公開期滿后可將材料撤下。
11.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自主驗收材料可通過什么方式公開?
答:《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規定,除按照國 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12.生產建設項目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后去哪里報備?
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第5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規定,對生產建設單位報備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會公開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證明,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1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什么時間完成?
答: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生產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3個月內、向社會公開驗收材料滿20個工作日后,且投產使用前,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14.建設單位在項目投產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及報備工作。但在后期核查中發現項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但未履行變更手續,請問該項目是否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第七條,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水土保持驗收結論應為不合格;第二十二條,對不符合規定程序或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應當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根據《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規定,對核查中發現不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并責令其依法依規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達到驗收標準和條件后重新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項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的情形,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15.請問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后的驗收核查,主要核查哪些內容,有無相關文件參考?
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核查內容請查閱《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部批項目水土保持監管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4〕57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第53號令)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等。重 點核查驗收材料、驗收程序、措施落實和防治效果等內容。
16.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已完成驗收并取得報備回執,請問在后續核查過程中發現該項目不滿足驗收條件,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規定,對核查中發現的弄虛作假,不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并責令其依法依規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達到驗收標準和條件后重新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